为了适应新技术高速发展和应用对著作权立法提出的新要求,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修改为“视听作品”。二是增加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三是修改广播权有关表述,以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四是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邻接权人时,权利客体是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 对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 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五是增加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以解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线上线下一体保护的问题。
(二) 加大著作权执法力度和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落实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为解决著作权维权难,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对侵权行为处罚偏轻的问题,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二是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三是增加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参照,增加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资料制度。四是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五是增加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侵犯著作权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