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津贴。特殊教育是对于生理缺陷儿童和犯罪儿童的教育。与一般岗位教师相比,由于劳动对象的特殊性,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工作任务重、工作压力大。鉴于此,我国于1956年规定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校长、教导主任等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5%的特殊教育补贴费。1989年3月9日,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中,补充规定除上述人员外,其他在编正式职工也按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5%的标准发给特殊教育补贴费。2001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教职工的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贴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生活水平。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普通学校,在搞活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对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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